航天(国防)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指南

级别:
地方级
资讯行业:
其他
发文单位:
甘肃省工信部
发文时间:
2018-09-28
影响范围:
甘肃省

甘工信发〔2017〕314号

各市州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健全甘肃省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机制,推动国防科技工业优势技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鼓励支持科研院所和民口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现军民用技术成果双向转移转化应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12号)精神,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16〕50号),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甘肃省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健全甘肃省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机制,推动国防科技工业优势技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鼓励支持科研院所和民口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现军民用技术成果双向转移转化应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12号)精神,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16〕5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军用和民用技术双向转移转化为目的,按照联合运作、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组建从事军民融合领域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研发和转化应用的联合体。

第三条 中心的组成形式主要包括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中心和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的协同创新中心。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中心是指以企业为主体,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资源,开展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活动;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的协同创新中心是指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主体,通过高校与高校、科研机构、行业骨干企业强强联合,开展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活动。中心的名称采用“甘肃省+核心研发方向+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中心”的形式。

第四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中心的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省工信委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中心认定工作遵从“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向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有利于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更加紧密融合等方面推进。

第六条 中心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单位及参与各方应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研发能力,在军民融合产业领域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其年销售收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

(二)所确定的军民融合协同创新领域特色要鲜明,有持续开发、创新的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所实施的军民融合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武器装备技术需求、甘肃省产业发展方向,核心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技术示范、带动和扩散效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有相应的科研经费投入保障,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须的条件。

(四)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0人。

(五)管理制度健全,联合共建体制机制完善,能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

(六)具有良好的创新成效。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报主体向市(州)工信委提出创建申请,市(州)工信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工信委。中央及省属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直接向省工信委报送。

申报资料包括:1.申请报告;2.共建协议及参与各方基本情况表;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论证。省工信委牵头组织专家组,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省直部门,按照甘肃省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条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形成意见。

(三)审定与批复。对通过专家组论证的中心,经省工信委审定后,予以批复设立并公布。

 

第三章  建设运行

第八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甘肃省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第九条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决策、执行和咨询等组织机构,明确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

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策中心的重大事项,制定中心发展规划,确定中心的科技创新方向、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规则及有关管理规定等。负责聘任咨询机构专家,组织协调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监督和审查中心的财务预决算,为中心提供支撑条件和服务保障等。

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执行机构的依托单位是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对中心承担的产学研项目的实施负总责,承担相应的组织实施及法律责任。

咨询机构由聘请的与军民融合创新方向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对中心的科技创新提出咨询意见,把握学术方向和人才培养方向,负责对创新任务设置、人员遴选和考评、自主创新项目审核、创新人才培养、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由中心创建参与单位负责解决。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中心活动经费支出统计台账,将中心所需资金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中心在服务成员单位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及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对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拓宽资金渠道,增加中心发展投入。

第十一条 中心在研发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长中短期项目,并逐步增加中长期研发项目的比例,为中心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二条 中心应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积极探索科学适用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确保中心的顺利建设、高效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中心每年12月底前需向省工信委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安排,涉及中心组织机构调整、重要信息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送省工信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对中心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对于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中心,责令整改或予以裁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中心资格:

(一)在申报认定和考核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五)主体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在主导产业集聚、科技资金配置、科技平台布局、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进与培育等方面给予中心倾斜支持。

第十六条 中心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省级军民结合专项资金对中心所申报的,符合年度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重点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甘肃省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中心,符合《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支持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